一、申報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2.《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 3.上海市《供滬動物及動物產品推薦工作規程》、遼寧省《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管理辦法》、北京市《禽類產品企業進京辦理須知》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向自治區境內向京、滬、遼輸出動物、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 三、申報條件 (一)供京、滬、遼動物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代碼,風險評估等級為低風險級(A級)或無規定動物疫病場(群)。 2.過去3個月內未發生易感動物的相關疫情。 3.規范建立了養殖檔案,實行動物標識制度。 4.符合接收地省份的其他檢疫監管要求。 5.申報材料符合輸入地省份推薦備案的標準和要求。 (二)供京、滬、遼動物產品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具備比較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風險評估等級為低風險級(A級)。 2.供屠宰加工的動物應當來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養殖場或與農牧民有長期購銷協議的養殖基地。 3.有符合要求的畜產品品質安全檢測檢驗室,具備檢測“瘦肉精”等違禁物品的能力。 4.至少通過一項質量認證,取得相應的認證證書。 5.有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6.符合接收地省份的其他檢疫監管要求。 7.申報材料符合輸入地省份推薦備案的標準和要求。 (三)冷藏、儲運、物流、配送等非動物產品屠宰加工單位因經營需要,以自身名義申報動物產品供滬的,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要求: 1.按照《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接收查驗、倉儲管理、檢疫申報、分銷運輸、防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建立產品追溯管理體系、實現可追溯管理,建立各環節動物防疫管理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2.冷藏、儲運、物流、配送場所應當具備獨立設置的、符合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要求的冷藏(冷凍)庫房,保證動物產品不與其它貨物混放; 3.冷藏、儲運、物流、配送單位接收的動物產品必須來自供滬推薦單位,并隨貨附有原產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檢疫合格證明; 4.進入冷藏、儲運、物流、配送單位的動物產品外包裝應當符合國家產品包裝標識管理要求,印制(噴繪、粘貼)有包括品名、規格、數量、產地單位、地址、保質期限等內容的漢文字,并附有原產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驗(驗訖)標志; 5.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并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 6.動物產品再次出庫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取得檢疫合格證明; 7.運載工具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并經清洗與消毒。使用本單位以外運載工具的,應當與所有權人(實際運輸人)簽訂書面協議予以約束與管控。 四、申報材料 (一)供外埠動物生產企業 1.擬向上海市輸入動物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供滬動物推薦申報表(原件1份); 2) 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明(持證人親筆簽名的復印件1份); 3) 單位概況簡介(包括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安全養殖經營承諾書(原件各1份,加蓋單位公章); 4) 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1份,加蓋持證單位公章); 5) 省級以上無公害產地認證證書、綠色食品認證證書、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HACCP認證證書(至少提供其中一項,復印件1份,加蓋持證單位公章); 2.擬向遼寧省輸入動物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 2)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 現行的各項動物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等動物防疫制度(加蓋企業公章); 5) 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推薦函。 (二)供外埠動物產品的企業 1.擬向上海市輸入動物產品的屠宰加工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供滬動物產品推薦申報表(原件1份); 2) 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明(持證人親筆簽名的復印件1份); 3) 單位概況簡介(包括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誠信生產經營承諾書(原件各1份,加蓋單位公章); 4) 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1份,加蓋持證單位公章); 5) 省級以上綠色食品認證證書、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HACCP認證證書、出口企業商檢注冊證書證明(至少提供其中一項,復印件1份,加蓋持證單位公章); 6) 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持證單位公章)。 2.擬向上海市輸入動物產品的冷藏、儲運、物流、配送等非動物產品屠宰加工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供滬動物產品推薦申報表(樣式見附表2); 2) 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明(持證人親筆簽名的復印件1份); 3) 單位概況簡介(包括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誠信經營承諾書(原件各1份,加蓋單位公章); 3.擬向遼寧省輸入動物產品的屠宰加工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產品); 2)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 定點屠宰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如不具備,需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說明材料,并加蓋公章); 5) 企業現行的各項動物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等動物防疫制度(加蓋企業公章); 6) 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推薦函。 4.擬向遼寧省輸入動物產品的動物產品加工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產品); 2)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 定點屠宰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如不具備,需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供說明材料,并加蓋公章); 5) 企業現行的各項動物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等動物防疫制度(加蓋企業公章); 6) 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推薦函。 5.供京禽類屠宰加工企業資格備案申請審核報評材料: 1) 進京禽類產品備案申請表原件); 2) 供京滬和粘貼檢疫標志申請企業現場審核表原件) 3)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4) 企業工商執照副本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5) 定點屠宰許可證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6) 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加工車間達到或通過HACCP認證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7) 企業廠區防疫設施布局圖紙復印件) 8) 廠房建筑圖紙復印件復印件) 9) 企業動物防疫標準化建設承諾書原件) 10) 企業內部動物防疫活動定點、定區域崗位責任體系人員安排表 11) 動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動物及動物產品申報制度、無害化處理制度、屠宰過程中發現重大動物疫病處置制度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五、辦理流程 1.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在接受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2.申報材料和動物防疫條件均符合要求、風險評估等級為低風險級(A級)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蓋章后,報盟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復審。 3.盟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復審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符合要求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蓋章后,報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審驗并符合要求的上報推薦備案材料;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材料的審核和動物防疫條件實地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傳真告知盟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并提出意見;符合要求的,由分管所長簽署意見蓋章后向輸入地省份推薦備案。 六、辦理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至批準推薦備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承辦單位和聯系方式 (一)承辦單位 各旗縣-盟市-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 (二)聯系方式 各旗縣、盟市、自治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地址及聯系電話(在內蒙古動物衛生監督網“機構信息欄”中) 九、辦理時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十、注意事項 1.供京、滬、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并實行藥物、投入品殘留檢測制度采取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2.供京、滬、遼企業應當與當地旗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所簽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狀,提交相應的承諾書,積極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工作。 3.供京、滬、遼企業在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進入輸入地省份時發生證物不符、檢疫合格證明簽證存在問題等情形的,由簽發該批次檢疫合格證明的旗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與輸入地省份協商解決。需要自治區協調解決的,要準備相應的解釋說明及證明材料逐級上報自治區所。 附件:1.供滬動物單位申報材料及參考文本 2.供滬動物產品單位申報材料(屠宰加工)及參考文本 3.供滬動物產品單位申報材料(冷藏、儲運、物流、配送)及參考文本 4.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 5.遼寧省省外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企業動物防疫信息備案表(動物產品); 6.供京禽類屠宰加工企業資格備案申請審核報評材料(審核:王俊平) |